咸宁中院法官开展禁毒知识普法宣传(图片由法院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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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上头电子烟”是毒不是“烟”,未成年人贩卖“上头电子烟”
2021年7月至9月期间,被告人阮某、谢某合伙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“上头电子烟”及“上头电子烟油”,阮某提供车辆送货,所获毒资两人共同使用。期间,阮某、谢某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“上头电子烟”及“上头电子烟油”,有时阮某、谢某自己送货,有时安排他人送货,共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“上头电子烟”及“上头电子烟油”50余次。
公安机关在其住处、车辆等处查获淡黄色疑似毒品液体若干,已吸食完的电子烟杆共70余根。上述查获的淡黄色疑似毒品液体,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送检样品共计32.23克,均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阮某、谢某无视国家禁毒规定,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阮某、谢某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,依法应从重处罚;阮某、谢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,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据此,依法对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对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八千元,并依法追缴两人违法所得。
伪装成“巧克力”的毒品,利用快递走私新型毒品“巧克力”至境内贩卖
2022年3月,被告人艾某从境外卖家处购买了50颗涉毒“巧克力”,在赤壁市先后将涉毒“巧克力”贩卖给多人。期间,何某某帮助艾某介绍两人购买涉毒“巧克力”2次。
2022年6月10日,公安机关查获境外网友寄给艾某的包裹,经搜查,包裹内有含苯丙胺等成分的巧克力100颗,净重591.7克。2022年6月21日,海关查获境外网友寄给艾某的包裹,经搜查,包裹内有含苯丙胺等毒品成分的巧克力151颗,净重1157.83克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艾某明知是毒品而将其寄递进国境,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,其行为构成走私、贩卖毒品罪,被告人何某某帮助他人贩卖其他少量毒品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据此,依法对被告人艾某犯走私、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;对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美沙酮是“药”又是 “毒”,私自带离美沙酮贩卖他人
被告人程某某是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患者,为戒掉毒瘾,2019 年9 月开始,连续到定点戒毒机构服用美沙酮。2020 年10 月14 日至10 月19 日,程某某每天在定点戒毒机构领取美沙酮50 毫升,当场服用部分后,将剩余的美沙酮违规私自带出,先后六次以每次20 余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,非法获利120 余元。同月21 日14 时许,程某某到郑某某家中用美沙酮与郑某某换得约0.05 克海洛因吸食。当日15 时许,程某某在郑某某家中被民警抓获,民警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美沙酮52 毫升。经鉴定,疑似毒品美沙酮中检出美沙酮成份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,向他人多次贩卖美沙酮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据此,依法对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二千元,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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